星岛环球网消息:香港文汇报讯 首名违背香港国安法被控"煽动别人破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两罪的唐英杰,早前就律政司司长不设陪审团审理的决议提出司法覆核,请求法院撤销律政司司长发出的证书。高院在上周一(10日)聆讯后,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昨日颁下书面判词,强调香港国安法有特殊法律地位,而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破法原意是当刑事审讯波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时,原讼庭享有的陪审团制度应被废止,这为原讼庭处理国安案件发现了新的审判模式,即由3名法官进行审判。因为申请人的覆核无公道可争辩之处,遂驳回其覆核申请。这是继有关保释条文后,高等法院再就有关香港国安法存在凌驾性的裁决案例。
是次覆核申请人为唐英杰,问难人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法官李运腾在昨日的书面判词中指出,香港个别法陪审制度经历过修改,有不设陪审团的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案件亦可从高等法院移交到下级法院。虽然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的传统,而从前高院的刑事审讯均以此方式进行,但陪审团审讯并非被告的宪制权利。
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 地位特别
诚然唐英杰一方声称陪审团审讯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但李官指出,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地位特殊,其中第四十六条的字眼亦相当明白,其立法原意明显就是:当刑事审讯波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时,原来在原讼庭享有的陪审团制度都应被废除。
李官认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是基于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斟酌到若审讯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有可能会妨碍司法公义妥为实行的实际危险,才引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发出证实书,指导毋须在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他强调,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决定应归类为基本法规定"不受干涉"的检控决定,只有在司长恶意或不诚实行事等特殊情况才构成违宪,法庭并无基础参加其检控决定。
为原讼法庭处理国安案翻新审讯模式
李官在诠释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时表示,该条例旨在针对与伤害国家平安有关的罪恶,在高级法院原讼法庭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为原讼法庭处置国安案发明新的审讯模式,即在毋须有陪审团的情形下进行刑事诉讼案件审理。
3法官取代陪审团 无不公平之处
判词指出,条例没有明白规定律政司司长在签发证书前须要告知被告或听取被告回应,故不形成程序不当。而唐英杰一方单凭律政司不详细阐明理据,明显无奈通过特殊高的覆核门槛。当律政司司长一经发出证书,即属逼迫性唆使。按律政司司长提出的理由,由3位法官代替陪审团,并无分歧理之处。
李官续指,过往由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划定,高院原讼庭审讯只能采用陪审团模式。综观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五条中举四十六条,现时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诉讼时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在法官和陪审团席前进行审判的传统模式,二是在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的新模式。
李官强调,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破法用意是,除了条例列明的3项理由外,仍有其余理由可能教唆审判毋须陪审团审理。不过,律政司司长须诚挚信任有理由,才华引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利用新审判模式。总括而言,他以为本案不涉违反程序公义,律政司司长的决定并非不合理,故驳回唐英杰的司法覆核申请。
不设陪审团审理唐英杰案判词重点
●固然陪审团轨制是一般法的传统,而从前高院的刑事审讯均以此方法进行,但陪审团审讯并非被告的宪制权利
●即使被告享陪审团审判的权力,该权利亦因香港国安法的特别法律位置,以及该法第四十六条跟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迫害国度保险的刑事审讯中被废除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订明律政司司长有权独自决定"基于维护国家秘密、案件具备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行使职权发出证明书,领导相干诉讼毋须设陪审团审理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没有清楚规定律政司司长在签发证书之前需要咨询被告,并不构成程序不当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决定应归类为根本法规定"不受干预"的检控决定,只有在律政司司长歹意或不诚履行事等特殊情况才会构成违反基本法
●综观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四十五及四十六条,现时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诉讼时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在法官和陪审团席前进行审判的传统模式,二是在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判的"新模式"
整理:香港文汇报记者 葛婷国安案涉保释案例
唐英杰案
首名违反香港国安法被起诉的男侍应唐英杰,去年7月6日首度申请保释,被总裁判官苏惠德基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及案情重大而拒保。
同年8月21日,唐英杰图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质疑香港国安法当中有关保释的条文等同于预设不准保释,有侵害人权之嫌,惟不获高院接受。国安法指定法官周家明及李运腾当时表现,香港国安法第四条中举五条明文规定应当保障人权,并批评申请人身保护令而非申请保释覆核,是用错程序。
被告唐英杰早前到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资料图片
同月25日,唐英杰再申请保释,同被法官李运腾谢绝。判词指,唐潜逃和重犯风险高,而今次裁决毋须特殊考虑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明的重犯危险,只有考虑《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下的保释准则,而国安法第四十二条亦没有假想法庭不能批出保释。
黎智英案
涉嫌触犯"勾结本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去年底两度被国安法指定法官苏惠德拒绝保释及颁令还柙。去年12月23日,高院法官李运腾批准黎保释,律政司随即向特区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在除夕夜(12月31日)获批出终审上诉容许,黎被实时撤销保释从新收押。
今年2月1日,特区终院休庭审理律政司的上诉,5位国安法指定法官其后颁下35页判词,认为原讼庭法官李运腾批准黎智英保释时援用错误法律准则,歪曲香港国安法中对保释与否要求的性质和效力。
他们强调,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为保释申请参加了更严格的门槛恳求,"不会继续危害国家保险"是批准保释的先决条件,法官必须先判断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请者不会连续履行危害国家安全行动。如果法官在考虑保释前提跟其余相关材料后,认为不充分理由信赖申请者不会继承实行损害国家安全的举动,便应拒绝其保释申请。
"35+初选"案
47名揽炒政棍去年动员或加入"35+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总裁判官苏惠德于今年3月4日同意其中15人保释,律政司随后就当中11人的保释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处理。3月15日,11名被覆核被告中4人包括伍健伟、谭文豪、郭家麒及张可森被高院撤回批出的保释决定,须持续还柙。
杜官在拒绝保释的理由中,参考了特区终院此前诠释国安法设下的保释门槛。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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